广东五华县男子曾某某和李某某因为口角,发生吵架冲突。双方互相推搡期间,曾某某将李某某推倒在地,无巧不巧,李某某后脑着地,导致颅脑损伤,不幸死亡。而曾某某则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公诉。年8月12日,五华县检察院依法披露了此案详情。
曾某某48岁,家住广东五华县。曾经有犯罪前科。
案发当日13时左右,曾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市场前和一街钟某某店内因口角纠纷引发冲突,在冲突过程中,曾某某先用手背去推李某某,李某某拿起椅子要劈曾某某,但椅子被钟某某用手挡了一下,曾某某上前和李某某争抢椅子,随后椅子被钟某某夺下,并放在一旁。
曾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用手继续相互推搡,在推搡过程中,曾某某用手将李某某推倒致其后脑着地受伤并死亡。经五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符合头部处于减速运动状态(如摔跌等)左枕部与大平面物体(如地面等)相接触时造成颅骨骨折、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曾某某被刑拘。
检方指控:曾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在五华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