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购区域
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
二:限购区域购房*策
(1)非云南省户籍人士在以上限购区域限购1套住宅;
(2)暂停向未满十八周岁非本省户籍人士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3)在上述区域内无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的非本省户籍且年满十八周岁同一身份自然人限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
(4)在昆明主城二环路以内,呈贡新区以及船房河、广福路、彩云路、鲜花大道至滇池围合区域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三年方可上市交易
三:公积金贷款*策
(1)在本市行*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在本市行*辖区内按时、足额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在本市行*辖区内购房,但在省内其他州(市)按时、足额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2)申请的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借款人及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4)在申请贷款时,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满12个月(含),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5)借款人户籍在昆明且在本市行*辖区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
(6)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期限为1-30年,男职工不超过60周岁,女职工不超过55周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7)借款人信用良好,个人贷款月还款违约记录未达到连续违约6次(含6次),信用卡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未达到连续6次(含6次)等;
(8)购买改善型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上一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后,允许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9)目前不受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职业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
(10)昆明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双职工缴存家庭5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30万元。
四: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商业银行贷款)
目前昆明楼市商业信贷,目前昆明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20%,确实很少有客户首付比例能付到20%,银行方面主要看客户的资质,资质好的才能首付20%,一般的在25%或者30%,外省客户最好在30%,之所以这样,有利于审批。若有一套贷款没有结清,再购房首付比例调整为45%,目前昆明限贷*策主要还是看贷款。
(1)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策执行,最低首付比例为20%;
(2)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5%;
(3)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银行按揭贷款材料需要些什么?新建
《新建商品房》
(1)身份证明(身份证、*官证)复印件
(2)户籍证明(户口册、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
(4)收入证明
(5)半年以上银行流水报告
(6)银行征信报告
(7)首付款收条
(8)房屋购销合同原件
(9)借款人银行卡复印件(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起)
(10)抵押公证书
《二手房》
(1)身份证明(身份证、*官证)复印件
(2)户籍证明(户口册、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
(4)收入证明原件
(5)银行征信报告(根据银行要求)
(6)首付款收条
(7)半年以上银行流水报告
(8)网签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
(9)旧的产权证复印件
(10)新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11)不动产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12)契税发票复印件(根据银行要求)
(13)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根据银行要求)
(14)抵押公证书
(15)评估报告
(16)借款人银行卡复印件(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起)
(17)收款人银行卡复印件(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起)
(18)收款小票凭证(具体根据银行要求、建行需要)
五:昆明落户*策
(1)人才落户
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人员,留学归国人员,以及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初级技工以上资格的人员,可以在实际居住的城镇地区先落户后择业,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居住地的社区集体户。
(2)购房落户
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地,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
合法稳定自住房屋有多名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由产权人共同声明确认其中1名产权人作为户主登记常住户口,接迁直系亲属按以上规定办理。
(3)租房落户
征得房主同意:在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并征得所租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同意落户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将户口登记在所租赁房屋。
未征得房主同意:在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地,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将户口登记在实际居住地社区集体(家庭)户。
(4)直管公房落户
城镇地区实际居住在直管公房、单位(部队)公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在直管公房、单位(部队)公房申请落户。
公房指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并取得合法产权的配套性住宅。其中,直管公房是指由住建部门管理并分配给居民长期居住的国有配套性住宅。单位(部队)公房是指由单位(部队)管理并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的集体所有配套性住宅(不含小产权房、集体宿舍)。
(5)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在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但未达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或就业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申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的,由就业单位代为办理。
(6)大中专院校招生(转学)落户
凡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招录,被我省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入学(转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将户口迁移至就读学校所在地或保留在常住户口登记地。对于学校所在地为城镇地区,且未设学生集体户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7)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肄业、结业)落户
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以及毕业后户口托管在学校、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将户口迁移至省内的入学前原籍地(含乡村)、父母现常住户口登记地、就业单位或社区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