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蜜桃味、橘子味、抹茶味......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电子烟开始流行起来,丰富的味型选择,加上各种颜色和款式的外壳,每一支都是私人定制,对年轻人的吸引很大。
电子烟的核心是电子烟弹,用完了可随时更换。一般一支烟弹的价格在三四十左右,在大众消费可承受范围内。有没有特别贵的?有!但是要提醒一句,若真遇到昂贵的电子烟弹,得留个神!
*珍爱生命/远离*品案例回放*(图源网络)
年8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在五华区某小区以人民币元的价格向梁某某贩卖*品可疑物电子烟弹一个后,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其贩卖的烟弹一个(净重1.02克),在其家中查获*品可疑物烟弹一个(净重1.27克)、塑料罐装的*品可疑物烟油一瓶(净重49.91克)。经鉴定,被查获的*品可疑物中均检出3,3-二甲基-2-[1-(4-戍烯-1-基)-1H-吲唑-3-甲酰氨基]丁酸甲酯(英文简称:MDMB-4en-PINACA)成分,属于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其中,贩卖给梁某某的*品含量为0.08%、在家中查获的烟弹*品含量为0.31%、塑料灌装的烟油*品含量为0.29%。
法庭审理被告人周某贩卖*品合成大麻素类物质52.2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曾因*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品罪,系*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五华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已予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五华区人民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五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贩卖*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扣押的*品原液1罐、装有*品原液电子烟头2个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官说法本案的*品与一般*品不同,系新型*品“合成大麻素”,在本案中伪装成了电子烟油进行销售,具有较大的迷惑性。被告人周某一开始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吸食该*品,发现是*品后便产生了以此牟利的想法。电子烟作为普通烟草的替代品,由于其时尚的外观、不菲的价格,对喜欢猎奇、寻求刺激的人群有很大诱惑性,犯罪分子便抓住了这些心理将合成*品加入烟油之中来贩卖。此种电子烟是*不是烟。任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含*电子烟”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而吸食含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本质是吸*,不仅会对生理、心理健康造成极大伤害,还可能被处以拘留等处罚,吸*成瘾者要实施强制戒*。拒绝*品NO!来源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编辑
李晓雪
编审
孙啸武余音瑶
终审
洪瑞滨姜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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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五华发布(KMwuhuafab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