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五华县男青年大郑和小郑,曾经在广东一家义齿生产厂家打工,熟悉了义齿生产的各种工艺,萌生了自己开工厂做老板挣大钱的想法。
两人经过考察,结伴来到河南省焦作市,在焦作市墙南汽配城租赁房屋,注册成立了一家义齿有限公司,由大郑为法人代表,小郑为股东。
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况下,二人招聘技术员、业务员,购买制作义齿的机械设备及原材料,开始加工生产品种为“生物烤瓷、无铍烤瓷”等义齿,生产的义齿大部分销售至周边县市牙科诊所。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义齿系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类别,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经查,二被告人生产义齿没有进行注册和许可。二被告人非法经营金额共计56万余元,非法获利8.6万余元。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认为二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二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出了全部非法获利所得8.6万余元。#法律#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综合评判,依法判处大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处小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九万元,违法所得8.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生产义齿的工具予以没收。
小编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规定,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的公告(年第号)》《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义齿系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类别。生产义齿必须实行注册管理。大郑和小郑二人未经注册许可生产销售义齿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图片来自网络,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