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检察院(陆河检公刑诉〔〕号)年1月29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起诉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年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棉洋镇平安村虎岩,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陆河县公安局决定,于年4月26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5月31日被陆河县公安局逮捕。无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广东省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4月23日,“阿东”(身份不明)找到被告人谢某某,提议带谢某某去“碰瓷”骗钱,谢某某表示同意。当晚,谢某某便被“阿东”安排的“老表”(身份不明)等人带至广东省普宁市流沙红树林商务酒店号房,并由“老表”事先将谢某某的左锁骨敲致骨折以便其充当“受害人”。年4月26日早上8时许,谢某某伙同同案人胡某(另案处理)、“老表”等人从普宁市窜至汕尾市陆河县河田镇河东村委下半径村路段,利用自行车故意碰撞被害人孔某某驾驶的一部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后佯装倒地受伤,医院检查。医院就诊期间,同案人胡某负责出面与孔某某协商,并以谢某某锁骨骨折需要自行治疗为由向孔某某索要赔偿款人民币元,在双方已达成协议但尚未签署及交付款项之前即被孔某某识破,孔某某随即报警处理,胡某遂逃离现场,谢某某则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元(被害人尚未实际交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谢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