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春城讯年4月,申请人肖某甲的撤诉申请书终于递交到了五华法院,五华法院行政庭包括承办人任春波、庭长马海翠和法官助理何文,甚至书记员在内,大家都掩饰不住内心的喜悦之情。因为这是贯彻府院联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重大胜利。
案件回顾
年5月29日,五华法院收到了原告肖某甲诉昆明市五华区城市更新改造局的房屋拆迁管理行政确认诉讼,原告肖某甲要求确认被告五华区城市更新改造局拆除原告位于昆明市西昌路号综合楼的某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五华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了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大观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年7月20日、年12月14日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五华法院了解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依照昆明市轨道交通1号线西北延长线工程建设要求组织开展弥勒寺站C号出入口涉及西昌路号院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原告所诉的号综合楼的某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原所有权人为肖某乙,系肖某甲的父亲,原告系以遗嘱继承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就安置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而被告及第三人考虑到昆明轨道交通1号线西北延长线客观紧迫的用地需求,就组织实施了征收范围内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全部被征收房屋的拆除,以满足弥勒寺站点作为1、5号线换乘站点的用地需要,避免昆明轨道交通1号线西北延长线工作整体通车时间的延长。
握手言和
本案拆迁系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但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也必须要保护。
五华法院在审理本案的时候不只考虑到案件产生的客观背景,同时还考虑到,肖某甲虽仅提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确认之诉,但在未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其诉求的实质仍指向安置补偿权益的实现。
本案审理后并不能实质化解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的行政争议。
结合近年来,法院进一步深化行政审判机制改革,发挥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职能作用,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精神。在府院联动的方针指引下,五华法院积极协调肖某甲与五华区城市更新改造局、五华区人民政府大观街道办事处就安置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并结合协商进展给以庭外和解期限,以化解原、被告双方争议。
通过五华法院开展的一系列协调工作,原告肖某甲与五华区城市更新改造局、五华区人民政府大观街道办事处就安置补偿事宜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相应补偿款已足额支付至肖某甲账户,肖某甲遂向五华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围绕西昌路号综合楼某号房屋的争议,已得到终局性的实质性化解,既避免了后续诉累的产生,也最大限度地使肖某甲的合法权益在较短时间内得以实现。同时,也未因本案的审理影响到昆明轨道交通1号线西北延长线的施工进程,可谓一举多得。
写在最后
五华法院一直积极探索建立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行政审判的重要着力点,树立“行政诉讼无小事”的“大协调”观念。
在协调中,五华法院行政审判庭始终立足大局,把作为个案的行政争议放在社会大变革的背景下进行考量,引导当事人从大局出发。
在公正审判的同时,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多做协调工作,采取和解方式,促使案件协调处理,以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作者:马海翠何文
责编:沙兰梅
编审:吴晨萍
终审:钱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