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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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4/18 20: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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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购房协议与购房合同内容不一致

留言日期:-01-11

本人的姐姐于年1月5日与梅州市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购房协议上商品房面积为平方米,包括分摊共有建筑面积26平方米,且承诺套内面积平方米以上。年1月11日,梅州市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出购房合同,由五华县房管局测绘队给出商品房房产预测建筑面积为.74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93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26.81平方米,与购房协议平方米差距超百分之十以。现咨询梅州市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出答复为,购房协议中面积包括非封闭式阳台及飘窗面积,总计在平方米左右,误差小于百分之三。请问梅州市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出的答复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果不符,本人不同意此购房合同,是否可以以梅州市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法不符合规定(如虚假宣传),无条件解除购房协议?

总局回复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合同行政监管职责范围,建议您咨询住房管理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

回复部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

时间:-01-15

延伸阅读

市场监管部门合同行政监管职责有哪些?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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