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

首页 » 常识 » 常识 » 二房东享受减租政策却向承租人原价收租,昆
TUhjnbcbe - 2024/10/31 19:45:00

近日,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李女士租用国有资产房屋后,又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凌先生。因疫情原因,李女士的房租得到了减免,在享受减免政策的同时,李女士却向凌先生收取了原价租金。于是,凌先生将李女士告上了法院。

退还疫情期间租金

支付资金占用费

年4月,个体户李女士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签订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合同书,承租了国有资产房屋,租赁期限为年1月至12月。之后,李女士与凌先生签订联营协议。协议约定,李女士以涉案房屋与凌先生联营,联营时间为年4月至年4月,联营费用为6万元/年。协议签订后,李女士交付了涉案商铺,凌先生交清了截至年4月的联营费。

年初,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减免了李女士年2月1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而李女士却不愿对凌先生的租金进行减免,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多次协商未果,凌先生将李女士告上了五华区法院,要求李女士退还疫情期间的租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承租人请求支付

资金占用费于法无据

对于凌先生的诉求,李女士辩称,双方为联营关系而非租赁关系,不同意退还疫情期间的联营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涉及的联营协议并不具备联营或合伙的权利义务内容,如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等。结合合同约定定期支付固定数额联营费和涉案商铺的利用内容,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后,确认联营属于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同当事人为规避租赁合同对承租人“转租权”的限制而设立的次租赁合同关系。本案应按照法律对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审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李女士抗辩称双方为联营关系的主张不予采纳。

其次,根据国家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的政策精神,租金减免政策要求将该政策落实到实际承租人身上,李女士实际享受了年2月11日至12月31日期间租金减免政策的事实,以及凌先生为实际使用租赁物的次承租人(个体工商户)和次租赁合同履行事实,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此租赁合同项下,年4月至12月期间的租金应当予以减免。由于涉案联营协议对租金减免问题并无约定,租金减免是经审理确定后才产生的返还义务,所以不存在李女士逾期履行债务事实,凌先生请求的资金占用费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向凌先生返还房屋租金元、水电押金元。宣判后,李女士及凌先生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1
查看完整版本: 二房东享受减租政策却向承租人原价收租,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