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钱是常有的事
可是很多人都会忽略
一个很重要的细节:
借条也有“保质期”!
也就是说
借条过了保质期
你的借条就不受法律保护
钱可能就要不回来了!
什么是借条的“保质期”?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近日
五华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
五华男子陈某、曾某成功追回了
17年前因工程款产生的欠款
可能有人会问了
小哥刚刚明明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
怎么这17年前的欠款却可以追回来呢
别急
这里面可大有门道
且听小哥慢慢跟大家说
↓↓↓
年,五华男子陈某、曾某承包了原五华县大坝镇某村民委员会(现改为五华县水寨镇某村民委员会)发包的村集体自来水厂的水塔等工程,总工程款35万多元,此款项于年5月22日进行结算时,原大坝镇某村民委员会确认仍欠陈某、曾某共7万元,并出具一张欠条给陈某、曾某。但相关的合同却在双方结算时一同销毁,时至今日,该水厂也已经不存在了。
年6月7日,陈某、曾某见欠条落款日期已经过去三年了,于是找到原大坝镇某村民委员会要求转抄上述欠条,并注明转抄于年6月7日。后来原大坝镇某村民委员会分别于年、年、年偿还了当时约定支付陈某、曾某的利息,并在转抄欠条的左下角详细注明了偿还日期及金额。年4月,陈某、曾某因追索欠款7万元未果,诉至五华法院。
某村民委员会认为,陈某、曾某手中所持的欠条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拒绝支付欠条上载明的工程款7万元。
庭审中,陈某、曾某及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均认可在年春节前,村民委员会向陈某、曾某支付了元。陈某、曾某也当庭表示放弃利息,只要求某村民委员会偿还欠条上载明的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诉讼中,陈某、曾某及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均认可该村民委员会最后一次支付元是在年春节前,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故本案诉讼时效从村民委员会支付元时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因此,陈某、曾某于年4月12日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某村民委员会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所欠工程款7万元给陈某、曾某。
法官提醒:
欠条也有“保质期”,即法律上所说的“诉讼时效”,在其诉讼时效即两年期限还没截止前,债权人应注意催款方式并保存好证据,如可通过打电话、发律师函或找第三方证明等方式,从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两年。
若超过两年的诉讼期限没有向债务人提出主张,也没有向法院起诉,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和债务人私下商议还款事情,如果债务人自愿还款,或者双方重新达成还款协议,都可使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综合:梅州日报、梅州民生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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