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就能赚钱,听上去是不是很诱人?但天上不会掉馅饼,出借、买卖银行卡为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便利,一不小心就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帮凶”,为蝇头小利而获刑罚,实在得不偿失!
记者今日获悉,广东五华法院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净化网络环境,通过近期审结的3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为例,以案为鉴,希望广大市民民众吸取教训,提高警惕,增强法律意识,远离网络犯罪。
案例一:将名下5张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牟利
年5月至8月间,李某全将自己实名注册的5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利元。经查实,其中4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支付结算,其中,涉诈骗金额14万多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元。
案例二:出租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网络赌博
年5月21日至年6月29日,杨某在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5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用于网络赌博活动。经查实,上述5张银行卡交易流水合计多万元,涉案被诈骗金额元,杨某非法获利.87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0元。
案例三: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
年10月27日,万某文在五华县水寨镇将其实名开户的银行卡和对应的交易支付密码及本人的支付宝账号出借给黄某锦使用。经查实,该银行卡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交易流水金额35万多元,其中涉诈金额16.4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万某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元;与原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0元。
法官提醒:切勿将银行卡、手机卡随意出借出售他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方式就是把银行卡出借给诈骗分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出借银行卡看似是小事,但是部分市民因法律意识淡薄,容易为了一时之利出卖个人信息。许多犯罪分子便是瞄准了人们的侥幸心理,设下陷阱,利用这些银行卡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而出借、买卖银行卡则相当于为诈骗分子提供帮助,不仅有可能对个人征信产生影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在此提醒广大民众,轻松赚钱必有坑,贪小便宜吃大亏,切勿将银行卡、手机卡随意出借、出售给他人。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通讯员:李勇良、陈美雯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