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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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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掌上春城」

12月24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适用特别程序开庭审理昆明市儿童福利院申请撤销司某某、贾某某监护人资格一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撤销了司某某、贾某某对于贾某的监护人资格。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聘任的五华区人民检察院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观察员到庭支持起诉。因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以及被申请人在监狱羁押的原因,该案通过远程视频系统进行开庭。

年5月29日,司某某伙同被监护人贾某的外祖母李某某将刚出生的贾某遗弃在昆明市轿子雪山专线路边,事后被群众发现并报警。后贾某某将被监护人贾某送养。现司某某因刑事犯罪于云南省监狱服刑,贾某某尚在读书。且经调查贾某亦无其他合适的人员或单位可担任其监护人。

法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被申请人司某某将被监护人贾某遗弃的行为,有悖伦理道德,触犯刑法规定,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贾某的身心健康,被申请人贾某某在贾某出生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发生了被监护人贾某被遗弃的事情,后又将被监护人贾某主动送养,亦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贾某的身心健康,故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司某某、贾某某对于被监护人贾某的监护资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五华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通过五华区人民法院走访调查及申请人、支持起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可知本案中被监护人贾某无其他合适的人员与单位可担任其监护人,为了让贾某能够在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下健康成长,五华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司某某、贾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由昆明市儿童福利院担任贾某的监护人。

该案是五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也是五华区人民法院与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合作意见后,进行的一次有益尝试。预示着五华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从刑事领域逐步扩展延伸到了民事领域。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五华区人民法院开通“绿色通道”快速立案审理。少年法庭主动作为,积极委托区检察院、区民政局、区司法局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观察员对被监护人的成长环境展开了全面细致的走访、调查工作。并联合检察院事先委托昆明市福利院作为被监护人的临时监护点,做好临时监护工作。最终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被监护人今后的监护问题做出了妥善审理。该案快速成功的审理,得益于多部门联动、多措并举,拓宽今后少年审判工作思路,同时也是法院发挥防线作用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

“孩子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司法及时发挥防线作用。”撤销被监护人贾某父亲、母亲监护人资格的目的,是为了为孩子营造更加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让孩子能够在一个温暖、有爱、有序的环境下健康安全的成长。

案件审理后,区法院少年法庭还将联合区检察院未检部门、区民政局委托相关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观察员对被监护人贾某的生活、学习、成长环境进行跟踪回访,确保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本案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知识可以通过以下两个小问题来讲解清楚。

延伸阅读

问题一:什么是监护权?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监护的身份权。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法律规定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问题二:有哪些需要撤销监护权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来源: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微公号

责编:杨芮

编审:沙兰梅

终审:钱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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